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