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求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