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二)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