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