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财政补贴的;(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