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失效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原农业机械发动机更换为大功率发动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