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