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网上教学平台进行商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