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七条有效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公众有权查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