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公众有权查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