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禁止用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回灌用水水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防止人工回灌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