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加强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物质的检测和研究,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