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邻近的公路、桥梁、航道等采取必要的防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