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组织城镇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排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排查、养护情况,公众有权查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