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