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