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东平湖生态系统治理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湿地、矿山、森林等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