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建立东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东平湖清淤和沉积污染物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善东平湖底泥质量,提高东平湖蓄滞洪容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