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