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