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