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大数据与公共服务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科技、教育、医疗、健康、就业、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大数据应用产品和场景解决方案,提供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