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