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鼓励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数据共享模式,探索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等方式提供数据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