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