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对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有关案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