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组织和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倡议、通知、纪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一)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二)分割商品市场;(三)拒绝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为促进进出口贸易,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行为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