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