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