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通过谎称降价、最低价销售、打折销售、让利销售、厂价直销、清仓销售、搬迁销售、歇业销售等名义或者在明示的价格之外增加收费等手段进行价格欺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