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欺骗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