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规格、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地、加工地、专利、认证、获奖、销售服务以及其他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五)以新闻报道、专版、专访等方式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它虚假宣传方式。

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影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非广告性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对经营者或者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