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