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