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