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粘土空心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