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