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