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三十九条有效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