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三十八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