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