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