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