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地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