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