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第二十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