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