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