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涉嫌消费欺诈行为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涉嫌消费欺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调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的,由实施调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