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涉嫌消费欺诈行为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涉嫌消费欺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调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的,由实施调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