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